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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0 | 浏览次数: |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市民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2月15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电子邮件:lilin@jiangxi.gov.cn,通信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
《办法》明确,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对防雷装置实施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工作,不按要求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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