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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发布时间:2013-12-10 | 浏览次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记者6日从省气象局获悉,《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日前经第5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据省气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区、重灾区,2005至2010年,我省共发生雷击事故12300余起,因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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